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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关于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评审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20
(一)奖励资助对象
1.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2019新生)。
2.公费师范生、公费医学生、公费农科生、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学生等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标准及名额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档,平均3300,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学期2200元(一档)、3300元(二档)、4400元(三档),我院一档名额84人,二档名额84人,三档人数84人,合计252人次.
(三)申请条件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4)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5)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6)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7)结合我校实际,为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覆盖面,获得本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学校“2018-2019学年校级优秀特困生”评选活动,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2018-2019学年校级优秀特困生”。
(8) 全国建档立卡学生(山东为省标以上,外省为国标)(不低于3300元标准)和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给予二档及以上助学金补助。
(四)评审程序
(1)根据本学院各班分配名额,班主任评议小组进行本班助学金人员推荐,由推荐人员自行填写申请表交到学院审核
(2)学院对学生进行量化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和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学生工作处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资助模块审核通过。
(3)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汇总名单和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评审。
最终导入山东省奖惩评审系统上报
(4)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汇总名单进行公示
(五)发放办法
在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1)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且屡禁不止;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4)其它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资格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