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聊城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生会是聊城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党总支领导、上级学联和学院团委指导的服务广大同学的全院群众性学生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学院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学校党委、学院党总支的坚强领导,上级学联、学生会和学院团委的具体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爱党爱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充分发挥服务广大同学的功能,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三)积极当好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学院中心工作,合理参与学院在涉及教育教学、后勤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同学关切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
(四)深化落实学生会组织改革,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配合学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构建和巩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五)根据广大同学的需求和爱好,组织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美育等课外活动以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社会服务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同学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促进同学科学发展、全面进步;
(六)加强与校、院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增进各民族学生、港澳台学生的团结,密切与兄弟学院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聊城大学学生会章程》,参加聊城大学学生会并为其团体成员,本章程依据《聊城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
第五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聊城大学校规校纪及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为依据。
第六条 凡取得聊城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且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服从学生会领导,提出入会申请,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和正当途径、 方式,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
第八条 会员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党的先进理论成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听从学生会领导,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第十条 聊城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学代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经学院党总支、学校团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学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修订和完善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听取、审议提案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所在团支部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本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班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 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60%。各团支部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团支部人数按比例分配。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三)代表会员学生通过学代会主席团向学生会组织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
(四)在学代会主席团安排下检查并督促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其下设职能部门等组成,对外代表聊城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生会。
第十六条 本会聘任秘书长1名,由学院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十七条 主席团是本会执行机构的领导机构,设成员3名,其中1名兼任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学院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面向本会全体会员进行公开选拔,经个人申请、团支部推荐、资格审查、面试答辩、综合考察、学院党总支研究确定,并向全院师生公示,接受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二十条 主席团职责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配合学院团委做好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二)在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确定职能部门的设置与职责,调整并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落实;
(四)定期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统筹各职能部门活动及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与活动情况,负责大型活动的全面指挥与协调;
(五)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届满述职评议等工作,带领执行机构全体成员做好自我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加强与班委会的联系,指导、协调、督促班委会工作;
(七)筹备组织召开学代会,向学代会做工作报告;
(八)及时传达学院党总支、上级学联和学院团委工作指示并促进落实,定期向学院团委汇报工作情况、反馈基层信息,当好桥梁、纽带;
(九)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贯彻落实学代会的任务和决定;
(十一)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合理代表并切实维护同学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引领、学术交流、校园文化、就业服务等活动,配合学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组织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十三)维护并宣传聊城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生会的形象。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设正职1名、副职1-2名、工作人员1—2名。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的设置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候选人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提名并报学院团委审核,最终由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代会及主席团部署的任务和决定;
(二)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合理代表并切实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引领、学术交流、校园文化、就业服务等活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着力构建学生会组织“主席团+工作部门+班委会”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本会对班委会具有指导职责。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学生会议直接选举并综合班主任意见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受全班同学监督,接受学院党团组织的领导和学生会指导。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参照《聊城大学学生班级工作条例》等文件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班委会职责:
(一)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开展班级日常活动,在引领班级同学思想信念、服务班级同学成长成才、代表维护班级同学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与院学生会的联系、沟通;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院学生会、校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配合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学生骨干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通过个人报名、学院推荐、资格审查、面试答辩等环节面向广大同学进行公开选拔,选拔过程规范,并对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条 学生骨干候选人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学生骨干进行监督、督促,定期对学生 骨干进行考核,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聊城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